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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阳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关于印发《云阳县辖区各银行信贷产品汇编》的通 知

    2020年 03月 15日 12:39:00   来源: 云阳县融媒体中心     编辑: 陈学容
  • 农发行信贷产品简介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云阳支行基础产品主要分为8个大类,具体情况如下:

    一、政府储备调控贷款

    政府储备调控贷款,是指为履行农业政策性银行职能,农发行支持借款人执行国家及地方储备调控任务而发放的,具有财政利息、价差和费用补贴或落实轮换费用来源的本外币贷款。

    (一)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1.贷款对象。承担中央和地方粮棉油储备任务、中央和地方政府粮油调控任务、国家战略物资储备计划、中央储备肉糖等储备计划的企事业单位,以及按照国家政策承担政府政策性收储任务的单位(部门)委托的企业。

    2.贷款范围。政府储备调控贷款主要用于支持列入政府或有关部门储备、调控等政策性收储和国家战略物资储备,以及经认定批准的粮棉油政策性财务挂账。

    3.贷款用途。政府储备调控贷款用于解决借款人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储备和调控等政策性收储任务的资金需要,包括:解决借款人执行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棉油收储和轮换计划的资金需要;解决借款人执行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资金需要;解决借款人执行国家粮油临时收储政策的资金需要;解决借款人执行地方调控粮油计划的资金需要;解决借款人执行国家战略物资储备计划的资金需要;解决借款人执行中央储备肉、糖等收储计划的资金需要。

    4.借款人条件。除具备农发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持有国家、地方政府或其有关部门下达的相关计划文件或指令,其中:用于地方储备粮棉油收储的,应具备地方政府出台的地方储备粮棉油管理制度文件;用于粮食最低收购价收储的,应具备国家、地方政府或其有关部门下达的同意启动的相应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批准文件。

    (2)用于储备、临储、调控的,政府或有关部门确定的利息、费用、价差亏损等补贴来源已落实;用于储备轮换的,轮换费用已落实。

    (3)具备相应的承储资格和承储能力。

    (4)经农发行评定信用等级在BBB级(含)以上,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5)反洗钱执行状况良好。无洗钱交易行为,不得为农发行洗钱风险等级分类中的高风险及以上等级。

    (6)为支持扶贫开发工作,总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贷款期限、利率、额度和方式

    1.贷款期限。政府储备调控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储存实物的保质期。其中:用于中央储备粮油轮换的,最长不超过1年;用于地方储备粮油轮换的,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应经省级分行同意。

    2.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及农发行利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总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展期利率执行原贷款期限利率。

    3.贷款额度。按政府或其相关部门核定的数量和入库成本确定,或以相关证明、购销合同确定,或根据计划轮换数量、市场价格和借款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其贷款额度。其中:

    (1)用于中央储备调控粮油跨省移库运输费用的,贷款额度按借款人实际支付的运输费用确定。

    (2)用于搭建露天设施费用的,贷款额度按国家有关部门下达的计划数量和费用标准确定。

    4.贷款方式。政府储备调控贷款一般采取信用贷款方式。其中:

    (1)用于地方储备粮油轮换的,原则上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对具备风险承受能力且有可靠风险补偿措施的省、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公司及直属库,报省级分行同意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发放信用贷款。

    (2)用于中央储备肉的,原则上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对于中央企业、省属国有企业及其控股公司,以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认定的行业排名前十名以内的大型民营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发放信用贷款。

    二、农产品购销储贷款

    农产品购销储贷款,是指为履行农业政策性银行职能,除执行国家粮棉油调控政策和战略物资储备计划以外,农发行支持粮棉油收购、调销,以及其他重要涉农产品专项储备等,促进粮棉油及其他重要涉农产品流通和产销衔接,而发放的本外币贷款。

    (一)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1.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备相应经营资质,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符合融资规定的公益二类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以及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经济组织。

    2.农产品购销储贷款的用途包括:

    (1)粮棉油收购。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收购稻谷、小麦、玉米、大豆、棉花等合理资金需求。种植区域较为集中并为当地农民收益重要来源的特色粮油品种,经省级分行审定并报总行相应前台部门备案后也可列入支持范围。

    (2)粮棉油调销。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从其他企业或交易市场购入稻谷、小麦、玉米、大豆、棉花、油菜籽、成品粮油等商品,配合国家调控政策进口粮食或棉花,以及受政府指定参与落实国家调控政策调入粮棉油等产生的合理资金需求,包括调入价款和用于调入的必要费用支出。

    (3)专项储备。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执行中央或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肉、糖、化肥、羊毛、羊绒、农药等物资储备计划等合理资金需求。

    3.借款人条件。除具备农发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开展相应业务的经营资质。

    (2)具备与开展相应业务相匹配的存储条件,能切实做到专仓(垛)保管、封闭运行。

    (3)信用状况良好。经农发行评定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自觉配合农发行信贷监管;借款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金融监管规定的不良记录。

    (4)生产经营正常。近三年至少有两年实现盈利;生产经营超过一年未满三年的,至少有一年实现盈利;新建企业和新改制到位企业除外。

    (5)财务状况良好。剔除政策性指令性贷款因素影响后,粮棉油收购、调销贷款融资后资产负债率在85%(含)以下;专项储备贷款融资后资产负债率在90%(含)以下,为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总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事业单位法人未按企业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的,可不受(4)(5)款限制,但应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7)反洗钱执行状况良好。无洗钱交易行为,不得为农发行洗钱风险等级分类中的高风险及以上等级。

    (8)贷款用于专项储备的,应提供政府或有关部门下达的储备计划或相关文件。

    (9)采用信用保证基金贷款模式的,经基金管理单位审核同意并缴存相应信用保证基金后,可适当降低准入条件,具体标准由省级分行确定。

    (10)为解决收购“空白点”问题,发挥地方政府调控职能,由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按“谁指定贷款企业、谁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原则指定入市收购的企业,经省级分行研究同意后,可直接准入。

    (11)为支持扶贫开发工作,总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贷款用于粮棉油收购的,借款人应有稳定销售渠道。用于跨省粮油收购或跨地(市)棉花收购的,省级分行应从严管控。

    5.贷款用于粮棉油调销的,借款人应提供与供货方签订的真实有效的购销合同。购入粮棉油用于贸易的,应具有稳定的销售渠道或销售合同。购入粮棉油用于生产加工的,要与借款人生产加工实际情况相匹配。参与交易市场竞拍的借款人应具有交易市场规定的交易资格。

    (二)贷款期限、利率、额度和方式

    1.贷款期限。农产品购销储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2.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及农发行利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3.贷款额度

    (1)贷款用于粮棉油收购、调销的,应综合借款人实际经营需求、生产规模、风险承受能力和自有资金等因素核定贷款最高累放额和最高余额。核定额度原则上不得突破粮棉油购销贷款风险度测算额度,特殊情况确需突破的,应经省级分行批准。

    (2)贷款用于专项储备的,要根据储备计划、财政补贴、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等因素合理测算借款人资金需求量。执行专项储备计划所需金额大于借款人正常经营流动资金需求量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流动资金需求量。

    (3)采用信用保证基金贷款模式的,贷款额度应按农发行信用保证基金相关政策核定。

    4.贷款方式。原则上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如认为借款人风险较大的,也可追加其他风险防范措施。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取信用贷款方式:

    (1)贷款用于粮棉油收购的,在借款人有效资产全部抵(质)押、能有效落实封闭运行管理措施的前提下,敞口部分能够落实一定比例自有资金的,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具体比例由省级分行确定。

    (2)贷款用于粮棉油调销的,在借款人有效资产全部抵(质)押、在农发行贷款担保覆盖率不低于在他行同类贷款担保覆盖率、能有效落实封闭运行管理措施的前提下,敞口部分可发放信用贷款。对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的战略性客户、优质客户,可根据实际情况发放信用贷款。

    (3)贷款用于专项储备的,对总行或省级分行指定的客户,可根据实际情况发放信用贷款。

    (4)采用信用保证基金贷款模式的,借款人应有一定比例自有资金参与收购,具体比例由省级分行确定。

    三、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流动资金贷款

    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是指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资工程设施,以及用于保障农业农村及县域(含县级市、城市郊区郊县)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运行的公共服务,具有基础性、公共性及社会公益性。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流动资金贷款,指农发行服务国家战略,支持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补短板,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日常运营维护的本外币贷款。

    (一)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1.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备相应经营资质,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符合融资规定的公益二类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以及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经济组织。

    2.贷款用途。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系统的日常运营、管理、监测和维护过程中的合理流动资金需求,包括物资采购、设备维护、应急维修和经营管理费用等。

    3.借款人条件。除具备农发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管理规范,具备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的资质和能力。

    (2)信用状况良好。经农发行评定信用等级为A-级(含)以上,自觉配合农发行信贷监管;借款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金融监管规定的不良记录。

    (3)生产经营正常。近三年至少有两年实现盈利,或近三年至少有两年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生产经营超过一年未满三年的,至少有一年实现盈利,且至少有一年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生产经营未满一年的,其企业法人控股股东应具备上述条件。

    (4)财务状况良好。上年末及最近月份资产负债率在80%(含)以内,融资后资产负债率在85%(含)以内;生产经营未满一年的,其企业法人控股股东应具备上述条件。

    (5)事业单位法人未按企业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的,可不受(3)(4)款限制,但应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反洗钱执行状况良好。无洗钱交易行为,农发行洗钱风险等级分类不得为高风险及以上等级。

    (7)符合农发行信贷政策指引相关规定。

    (8)主营业务符合农发行环境和社会风险程度分类中友好类或合规类条件。

    (9)为支持扶贫开发工作,总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贷款期限、利率、额度和方式

    1.贷款期限。综合考虑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偿债能力、资信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期限超过1年的,借款人经农发行评定信用等级应在AA级(含)以上。

    2.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及农发行利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3.贷款额度。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流动资金贷款额度,应结合借款人经营规模、风险承受能力、业务特征、营运效率、自有资金等因素合理确定。

    (1)对生产经营超过一年的借款人,可综合借款人近年实际用于农业农村基础设施运营维护管理的支出及周转情况,扣除借款人自有营运资金后,合理测算资金需求量。

    (2)对生产经营未满一年的借款人,应按基础设施运营维护资金需求及其周转计划,扣除借款人自有营运资金后,合理估算资金需求量。

    4.贷款方式。原则上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可通过组合担保方式,优化贷款担保方案,合计担保额度应覆盖贷款本息。保证人及押品的准入应符合农发行有关规定。

    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借款人,可以发放信用贷款:

    (1)经农发行评定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

    (2)近三年连续盈利,且近两年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

    借款人同时在其他金融机构融资的,农发行贷款担保方式实质上不得弱于其他金融机构同类贷款的最低要求,精准扶贫贷款除外。

    四、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固定资产贷款

    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是指为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物资工程设施,以及用于保障农业农村及县域(含县级市、城市郊区郊县)社会经济活动正常运行的公共服务,具有基础性、公共性及社会公益性。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固定资产贷款,指农发行服务国家战略,支持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补短板,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本外币贷款。

    (一)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1.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备相应经营资质,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符合融资规定的公益二类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以及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经济组织。

    2.贷款用途。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固定资产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在农业生产性公共基础设施、农业生活性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农村社会发展基础设施和其他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等领域新建、扩建、改造、开发或购置固定资产的合理投资资金需求。

    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固定资产贷款,不得用于支付建设期利息,不得用于置换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不得用于置换借款人按贷款审批要求应配套的项目资本金和其他指定用于项目投资的专项资金。

    3.借款人条件。除具备农发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管理规范,具备承担相关行业项目建设、改造及运营的相关资质和能力。

    (2)具备合法合规的经营主体资格,营业期限应覆盖贷款期限。

    (3)具有与项目建设、改造及运营相应的权益性资本,权益性资本的来源与构成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4)信用状况良好。经农发行评定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自觉配合农发行信贷监管;借款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金融监管规定的不良记录。

    (5)生产经营正常。近三年至少有两年实现盈利,或近三年至少有两年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生产经营超过一年未满三年的,至少有一年实现盈利,且至少有一年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企业法人控股股东应具备上述条件。

    (6)财务状况良好。上年末及最近月份资产负债率在80%(含)以内,融资后资产负债率在85%(含)以内;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企业法人控股股东应具备上述条件。

    (7)事业单位法人未按企业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的,可不受第(5)(6)款限制,但应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8)反洗钱执行状况良好。无洗钱交易行为,农发行洗钱风险等级分类不得为高风险及以上等级。

    (9)符合农发行信贷政策指引相关规定。

    (10)主营业务符合农发行环境和社会风险程度分类中友好类或合规类条件。

    (11)为支持扶贫开发工作,总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项目准入条件。除具备农发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建设内容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农发行业务范围。

    (2)项目符合国家投资、规划、土地、环保、资源利用和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需要办理相关行政许可的,项目行政审批手续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项目资本金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本金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行业最低比例标准;项目涉及多个行业的,资本金比例不低于该项目涉及的国家规定最低行业标准的最高值。

    (4)项目具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或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第一还款来源能覆盖贷款本息,担保符合农发行有关规定。

    (5)项目如涉及特许经营或PPP项目的,应取得在有效期内的特许经营权许可或PPP项目经营权;项目经营权期限应覆盖贷款期限。

    (6)环境和社会风险程度符合农发行绿色信贷指引有关规定。

    (二)贷款期限、利率、额度和方式

    1.贷款期限。综合项目行业特点、建设运营周期、项目偿债能力及借款人资信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5年,精准扶贫贷款、PPP项目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超过上述贷款期限的,应报总行审批。

    2.宽限期。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建设期。必要时可视借款人和项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宽限期内借款人只偿还贷款利息,不归还贷款本金。

    3.还款计划。根据信贷项目预期现金流情况,在贷款期限内,合理制定分期还款计划,约定各期还款日期和金额。还款期内每年至少两次偿还本金。

    4.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及农发行利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5.贷款额度。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要、项目综合收益、借款人综合现金流、风险承受能力及所提供的风险保障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

    6.贷款方式。原则上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可通过组合担保方式,优化贷款担保方案,合计担保额度应覆盖项目贷款本金和还款期前三年利息。保证人及押品的准入应符合农发行有关规定。

    项目未来运营收益形成的应收账款(包括PPP和EPC合同项下应收账款、项目收费权、特许经营权等),均应办理质押,但原则上不得采用单一应收账款质押方式;其他担保方式提供的担保额度应不低于全部担保额度的20%。采用单一应收账款质押方式的,参照下款信用贷款条件执行。

    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借款人(生产经营未满三年的,其企业法人控股股东应具备下述条件),可发放信用贷款:

    (1)经农发行评定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

    (2)近三年连续盈利,且近两年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

    对农发行贷款形成的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具备抵(质)押条件的,应及时追加办理抵押或质押担保。

    借款人同时在其他金融机构融资的,农发行贷款担保方式实质上不得弱于其他金融机构同类贷款的最低要求,精准扶贫贷款除外。

    五、涉农产业流动资金贷款

    涉农产业是指农业全产业链相关的产业,主要包括农业生产资料生产与供应,农产品研发、生产、加工、流通,以及网络信息科技、农业技术服务等支农配套产业,或通过对农村范围内的土地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要素开发可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各种业态。涉农产业流动资金贷款是指用于解决借款人在涉农产业的研发、生产、加工、流通、服务、运营维护等经营活动中流动资金需求的本外币贷款。

    (一)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1.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备相应经营资质,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符合融资规定的公益二类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以及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经济组织。

    2.涉农产业流动资金贷款的主要用途是:

    (1)解决借款人从事粮棉油生产经营服务、收储、加工转化、流通等经营的流动资金需求。

    (2)解决借款人在实施农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示范推广和集成应用等过程中的流动资金需求。

    (3)解决借款人从事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农用燃料等农业生产资料经营的流动资金需求。

    (4)解决借款人开展农村土地资源流转、发展规模经营、农村土地整治、农村土地综合利用、实施农村产权综合改革试验等活动的流动资金需求。

    (5)解决借款人在农、林、牧、渔等领域生产、加工、流通全产业链生产经营和农业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方面的流动资金需求。

    (6)解决借款人在农村流通体系及配套工程等方面的流动资金需求。

    (7)解决包括产业扶贫在内的扶贫领域的流动资金需求。

    3.借款人条件。除具备农发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管理规范,具备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的资质和能力。

    (2)信用状况良好。经农发行评定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自觉配合农发行信贷监管;借款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金融监管规定的不良记录。

    (3)生产经营正常。近三年至少有两年实现盈利,或近三年至少有两年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生产经营超过一年未满三年的,至少有一年实现盈利,且至少有一年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生产经营未满一年的,其企业法人控股股东应具备上述条件。

    (4)财务状况良好。剔除政策性指令性贷款因素影响后,上年末及最近月份资产负债率在80%(含)以内,融资后资产负债率在85%(含)以内;生产经营未满一年的,其企业法人控股股东应具备上述条件。

    (5)事业单位法人未按企业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的,可不受本条第(三)(四)款限制,但应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反洗钱执行状况良好。无洗钱交易行为,农发行洗钱风险等级分类不得为高风险及以上等级。

    (7)符合农发行信贷政策指引相关规定。

    (8)主营业务符合农发行环境和社会风险程度分类中友好类或合规类条件。

    (9)为支持扶贫开发工作,总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申请循环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除满足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1)与农发行建立信贷关系满1年。

    (2)生产经营稳健,近2年主营业务范围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申请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借款人除满足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经农发行评定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二)生产经营周期较长,主要产品的生产经营周期超过1年。

    (三)近2年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

    (二)贷款期限、利率、额度和方式

    1.贷款期限。综合考虑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偿债能力、资信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为1至3年,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循环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及农发行利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3.贷款额度。在审慎考虑借款人实际风险承受能力、在其他金融机构及资本市场已获得融资及未来融资计划等因素的基础上,按银保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营运效率、自有资金等因素确定。对于农副产品采购,还应充分考虑季节性因素、合同收购量等。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套流动资金,应依据项目评估进行测算。

    4.贷款方式。原则上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可通过组合担保方式,优化贷款担保方案,合计担保额度应覆盖贷款本息。保证人及押品的准入应符合农发行有关规定。

    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借款人,可以发放信用贷款:

    (1)经农发行评定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

    (2)近三年连续盈利,且近两年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

    借款人同时在其他金融机构融资的,农发行贷款担保方式实质上不得弱于其他金融机构同类贷款的最低要求,精准扶贫贷款除外。

    六、涉农产业固定资产贷款

    涉农产业是指农业全产业链相关的产业,主要包括农业生产资料生产与供应,农产品研发、生产、加工、流通,以及网络信息科技、农业技术服务等支农配套产业,或通过对农村范围内的土地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要素开发可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各种业态。涉农产业固定资产贷款,是指用于解决借款人在涉农产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需求的本外币贷款。

    (一)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1.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备相应经营资质,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符合融资规定的公益二类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法人,以及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经济组织。

    2.涉农产业固定资产贷款的主要用途是:

    (1)解决借款人在实施农业科技创新、成果转化、示范推广和集成应用等过程中的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固定资产投资需求。

    (2)解决借款人在从事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农用燃料等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经营中的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固定资产投资需求。

    (3)解决借款人开展农村土地资源要素流转、发展规模经营、农村土地整治、农村土地综合利用、实施农村产权综合改革试验等活动的固定资产投资需求。

    (4)解决借款人在农、林、牧、渔等领域生产、加工、流通全产业链生产经营和农业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以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等方面的固定资产投资需求。

    (5)解决借款人在农村流通体系、粮食仓储设施(物流体系)及配套工程等方面的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固定资产投资需求。

    (6)解决包括产业扶贫在内的扶贫领域的固定资产投资需求。

    涉农产业固定资产贷款,不得用于支付建设期利息,不得用于置换借款人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不得用于置换借款人按贷款审批要求应配套的项目资本金和其他指定用于项目投资的专项资金。

    3.借款人条件。除具备农发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管理规范,具备承担相关行业项目建设、改造及运营的相关资质和能力。

    (2)具备合法合规的经营主体资格,营业期限应覆盖贷款期限。

    (3)具有与项目建设、改造及运营相应的权益性资本,权益性资本的来源与构成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4)信用状况良好。经农发行评定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自觉配合农发行信贷监管;借款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金融监管规定的不良记录。

    (5)生产经营正常。近三年至少有两年实现盈利,或近三年至少有两年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生产经营超过一年未满三年的,至少有一年实现盈利,且至少有一年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企业法人控股股东应具备上述条件。

    (6)财务状况良好。剔除政策性指令性贷款因素影响后,上年末及最近月份资产负债率在80%(含)以内,融资后资产负债率在85%(含)以内;借款人为新设项目法人的,其企业法人控股股东应具备上述条件。

    (7)事业单位法人未按企业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表的,可不受第(5)(6)款限制,但应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8)反洗钱执行状况良好。无洗钱交易行为,农发行洗钱风险等级分类不得为高风险及以上等级。

    (9)符合农发行信贷政策指引相关规定。

    (10)主营业务符合农发行环境和社会风险程度分类中友好类或合规类条件。

    (11)对为完成政府宏观调控任务而建设的粮食仓储设施(物流体系)项目,在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下达正式的建设任务文件后,经省级分行研究同意,可降低信用等级和资产负债率条件限制。

    (12)为支持扶贫开发工作,总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项目准入条件。除具备农发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建设内容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农发行业务范围。

    (2)项目符合国家投资、规划、土地、环保、资源利用和安全生产等相关规定;需要办理相关行政许可的,项目行政审批手续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项目资本金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资本金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行业最低比例标准;项目涉及多个行业的,资本金比例不低于该项目涉及的国家规定最低行业标准的最高值。

    (4)项目具有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或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第一还款来源能覆盖贷款本息,担保符合农发行有关要求。

    (5)项目如涉及特许经营或PPP项目的,应取得在有效期内的特许经营权许可或PPP项目经营权;项目经营权期限应覆盖贷款周期。

    (6)购置或更新单项生产设备总投资不超过1000万元的,如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审批部门不要求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的,可不提供。

    (7)环境和社会风险程度符合农发行绿色信贷指引有关规定。

    (二)贷款期限、利率、额度和方式

    1.贷款期限。综合项目行业特点、建设运营周期、项目偿债能力、借款人资信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5年,国家储备林项目贷款、精准扶贫贷款、PPP项目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0年;超过上述贷款期限的,应报总行审批。

    2.宽限期。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建设期。必要时可视借款人和项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宽限期内借款人只偿还贷款利息,不归还贷款本金。

    3.还款计划。根据信贷项目预期现金流情况,在贷款期限内,合理制定分期还款计划,约定各期还款日期和金额。还款期内每年至少两次偿还本金。

    4.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及农发行利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5.贷款额度。根据项目建设实际需要、项目综合收益、借款人综合现金流、风险承受能力及所提供的风险保障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

    6.贷款方式。原则上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可通过组合担保方式,优化贷款担保方案,合计担保额度应覆盖项目贷款本金与还款期前三年利息。保证人及押品的准入应符合农发行有关规定。

    项目未来运营收益形成的应收账款(包括PPP合同项下应收账款、项目收费权、特许经营权等),均应办理质押,但原则上不得采用单一应收账款质押方式;其他担保方式提供的担保额度应不低于全部担保额度的20%。采用单一应收账款质押方式的,参照下款信用贷款条件执行。

    对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借款人(生产经营未满三年的,其企业法人控股股东应具备下述条件),可发放信用贷款:

    (1)经农发行评定信用等级在AA-级(含)以上。

    (2)近三年连续盈利,且近两年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

    对农发行贷款形成的固定资产和应收账款,具备抵(质)押条件的,应及时追加办理抵押或质押担保。

    借款人同时在其他金融机构融资的,农发行贷款担保方式实质上不得弱于其他金融机构同类贷款的最低要求,精准扶贫贷款除外。

    七、小微企业贷款

    小微企业贷款,是指农发行为解决服务农业、农村和农民的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合理资金需求而发放的本外币贷款。小微企业借款人是指符合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且在农发行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法人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其他经济组织。

    (一)贷款对象、用途和条件

    1.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备相应经营资质,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企业法人或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其他经济组织。

    存量大中型企业客户由于生产经营恶化、规模缩小而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以及金融类企业、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不属于本办法支持对象。

    2.贷款用途。主要用于解决小微企业从事符合农发行业务范围的研发、生产、加工、流通、服务、运营维护等经营活动的合理流动资金需求,以及新建、扩建、改造、购置固定资产的合理资金需求。

    3.借款人条件。除具备农发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政策。符合国家产业、环保等政策,且在农发行信贷业务支持范围内。

    (2)主营业务突出。生产经营满一年(含)以上,主营业务涉农,且上年度或近半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60%(含)及以上。

    (3)财务状况良好。上年末及最近月份资产负债率在65%(含)以内;近三年不能连续两年亏损,销售收入不能连续两年下降且累计降幅超过50%(含)。

    (4)信用状况良好。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经农发行评定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有全额房地产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存单质押、国债质押、贵金属质押的,或供应链贷款模式,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基金)担保的,信用等级在BBB级(含)及以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近五年无重大或恶意形成的不良信用记录,未涉及恶性刑事案件或对其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民事案件。

    (5)他行融资情况。其他融资涉及的金融机构数量不超过3家,他行融资余额不超过2000万元;有全额房地产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存单质押、国债质押、贵金属质押的,或采用供应链贷款模式、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基金)担保的,他行融资余额不超过3000万元。

    (6)或有负债。对外担保金额(含借款人以自身资产为第三方提供抵质押担保)不超过借款人所有者权益,不存在互保关系,不存在民间高息融资行为。

    (7)反洗钱执行状况良好。无洗钱交易行为,不得为农发行洗钱风险等级分类中的高风险及以上等级。

    (8)符合农发行信贷政策指引相关规定。

    (9)主营业务符合农发行环境和社会风险程度分类中友好类或合规类条件。

    4.申请循环流动资金贷款的除满足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1)与农发行建立信贷关系满一年。

    (2)生产经营稳健,近两年主营业务范围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实质性变化。

    5.申请中期流动资金贷款的除满足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1)经农发行评定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

    (2)生产经营周期较长,主要产品的生产经营周期超过一年。

    (3)近两年经营性净现金流为正。

    6.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除满足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满足下列条件:

    (1)具备承担相关行业项目融资、建设、改造,以及建成后运营的相关资质和能力。

    (2)项目资本金来源明确且有保障,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规定。

    (3)项目还款来源充足,偿债备付率不低于1.1。

    (二)贷款期限、利率、额度和方式

    1.贷款期限。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循环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固定资产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宽限期不得超过建设期。

    2.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及农发行利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对照同业适度优惠;鼓励使用PSL等低成本资金。

    3.贷款额度。在考虑借款人实际风险承受能力、在其他金融机构及资本市场已获得融资及未来融资计划等因素的基础上,审慎测算贷款额度。

    流动资金贷款按银保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营运效率、自有资金等因素确定。对于产品生产具有季节性特征或根据订单生产的,应充分考虑到上述因素的影响。对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套流动资金,应依据项目评估进行测算。

    固定资产贷款额度根据项目总投资、资本金比例、项目经营期现金流等因素合理确定。

    4.贷款方式。一般应采用担保贷款方式,优先选择政府性担保机构(基金)、抵(质)押担保等足额有效的风险补偿方式:

    (1)采用抵(质)押担保方式的,应以存单、国债、贵金属、房地产、土地使用权等易保值变现的押品为主。

    (2)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重点关注担保方的实际代偿能力,不接受小微企业互保。对由政府性担保机构(基金)作为保证人的,按农发行有关规定,综合考虑担保公司实力及被担保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农发行风险分担比例,最高不超过20%。

    (3)对于非全额抵押和非政府担保基金担保的,要与企业实际控制自然人签订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确保农发行贷款安全。

    (4)在有权审批人认为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采用“吕梁模式”“银政保”等贷款模式的风险敞口部分,可先发放信用贷款,后续再对农发行贷款形成的有效资产,追加办理担保手续。

    5.还款方式。根据借款人的现金流量特点和农发行风险控制要求合理确定,鼓励“小额勤放”“快放快收”,使农发行贷款与客户经营周期相匹配。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应采用分期还款方式,每年还款不少于2次。

    八、银团贷款

    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融资业务。

    银团角色及职责:

    (一)参与银团贷款的银行均为银团贷款成员。全部成员应按照“信息共享、独立审批、自主决策、风险自担”的原则按实际承诺份额享有银团贷款项下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农发行可以担任银团贷款成员行必需角色中的牵头行、代理行或参加行,也可根据具体业务情况担任其他角色。农发行担任牵头行的,提倡同时担任代理行。

    (二)牵头行是指受借款人委托,负责发起组织银团、分销银团贷款份额的银行,是银团贷款的组织者和安排者。在贷款金额较大或结构复杂的银团贷款中,可设立主牵头行、联合牵头行、副牵头行等角色。牵头行的主要职责包括:

    1.发起和筹组银团贷款,分销银团贷款份额;

    2.负责对借款人进行贷前尽职调查,准备前端文件,并向潜在的参加行推荐;

    3.负责与借款人谈判确定银团贷款条件;

    4.组织起草、签订银团贷款合同及相关法律文本;

    5.组织银团成员与借款人签订书面银团贷款合同;

    6.银团贷款合同确定的其他职责。

    (三)代理行是指银团贷款签约后,按约定的金额和进度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并对银团贷款事务进行管理和协调的银行。在贷款金额较大或结构复杂的银团贷款中,可设立账户代理行、放款代理行、还款代理行、担保代理行、文本代理行等角色。代理行的主要职责包括:

    1.审查、督促借款人落实贷款条件,提供贷款或办理其他融资业务;

    2.办理银团贷款的担保手续,负责抵(质)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3制定账户管理方案,开立专门账户管理银团贷款资金,逐笔登记账户资金变动情况;

    4.根据约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请,通知银团成员按照合同约定的承贷份额比例将款项划到指定账户;

    5.划收银团贷款本息和代收相关费用,并按承贷比例和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及时划转到银团成员指定账户;

    6.根据银团贷款合同,负责银团贷款资金支付管理、贷后管理和贷款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银团成员通报;

    7.密切关注借款人财务状况,对贷款期间发生的企业并购、股权分红、对外投资、资产转让、债务重组等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重大事项,应在获得相关信息后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尽早通知各银团成员;

    8.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约定,在借款人出现违约事项时,及时组织银团成员对违约贷款进行清收、保全、追偿或其他处置;

    9.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约定,负责组织召开银团会议,协调银团成员之间的关系;

    10.接受各银团成员不定期的咨询与核查,办理银团会议委托的其他事项等。

    (四)参加行是指接受牵头行邀请,参加银团并按照协商确定的承贷份额向借款人提供贷款的银行。参加行的主要职责包括:

    1.对项目进行独立审批或风险评估;

    2.及时足额划拨资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账户;

    3.根据自担风险原则,开展独立贷后管理工作;

    4.了解掌握借款人日常经营与信用状况的变化情况,及时向代理行通报借款人的异常情况;

    5.参加或提议召开银团会议;

    6.协助代理行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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