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在线]子女不能要求父母支付拖欠的抚养费
来自: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0-08-31

        基本案情:小琴于2005年7月出生,是汪某和蔡某的非婚生孩子。其在出生后一直由母亲蔡某抚养,生父汪某一直没有尽到对小琴的抚养义务。2009年7月,小琴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其父汪某支付其自出生至年满18周岁的抚养费21600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琴是汪某的亲生女儿,汪某有义务抚养小琴。由于汪某在小琴出生后一直没有负担抚养费用,故小琴起诉要求其生父汪某支付其出生后至18周岁时止抚养费的请求,合理合法,该院予以支持。至于抚养费的给付数额,现小琴要求汪某每月支付1000元,但由于汪某不同意,该院根据当地现时的生活水平和汪某的经济状况,认为以汪某每月支付350元为宜。据此,原审法院作出判决:一、汪某在判决生效后之次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50元给小琴,至小琴18周岁时止。二、汪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按每月35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2005年7月至判决生效之月时止的抚养费给小琴。三、驳回小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后,汪某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其理由是:1、支付抚养费的目的是为了给孩子以后的生活创造好的条件,它不是需要偿还的债务,不存在可以溯及既往的问题,故原审判决第二项不当。2、他现在没有工作,无力负担孩子的抚养费。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小琴是非婚生子女,但其依法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汪某作为小琴的生父,应当负担孩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其能独立生活为止。汪某以自己没有工作、无力承担为由请求不予支付抚养费无理,本院不予支持。小琴出生后至本判决生效之月止所需的抚养费已由生母蔡某支付,小琴起诉请求汪某负担此期间的抚养费,实质是蔡某要求汪某返还其已支出的款项。由于本案是小琴提起的抚养费纠纷,蔡某的上述请求与小琴所主张的权利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不应调处。二审法院判决如下一、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第一、三项及对一审诉讼费的处理二、撤销一审法院判决第二项。

        本案争议的焦点:父母亲是否对非婚生子女尽抚养义务以及子女能否对判决生效之前的抚养费提出请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因此,法律规定抚养费的目的应该是为了维护离婚后子女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使其与未离异家庭的子女一样,有着同样的接受抚养和教育的请求权,能受到同等的保护。在该案中,虽然汪某自女儿出生后没有履行抚养义务,但此期间的抚养费用已由蔡某全部承担,所以就小琴而言,其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并未受到侵犯,故不可再向汪某主张这四年多的抚养费。但是,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并不因子女是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而有所不同。婚姻法明文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所以,虽然小琴是非婚生子女,不管汪某的主观愿望如何,都因女儿的出生这一事实开始承担起抚养义务。汪某不履行该义务而致蔡某受有损失,蔡某即可以作为原告对其提起诉讼,要求他补偿其所未支付的抚养费。 (特约记者 郭可明)

责任编辑: 熊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