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阳县人民政府
关于煤炭税费实行“一票制”征收的
通 告
为进一步加强煤炭市场管理,规范税费征收行为,公平煤矿税费负担,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促进煤炭产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税务、林业、工商、环保、水利、矿产资源、煤炭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和县委、县政府相关会议精神,决定从2008年7月16日起,煤炭税费实行 “一票制”征收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涉及煤炭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国税、地税实行捆绑式征收,征收标准为48.98元/吨,其中国税、地税和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实行先预存后结算。
二、各煤矿企业必须先到县煤炭税费征收管理中心指定银行--县建设银行城西分理处(云阳县财政局对面)开设帐户并预存一定数量的税费,凭合法有效的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以及预存税费凭单办理“标识卡”。每发运一车煤,向驾驶员发放一张“标识卡”。所有运煤车辆必须凭行驶证、驾驶证等相关信息资料到县煤炭税费征收管理中心结算厅办理准运卡,然后凭准运卡到磅站进行空车过磅称量,计算机系统内录入司机信息及空车重量、车辆信息。磅站为运煤车辆打印皮重磅单并激活准运卡。
三、“标识卡”、“准运卡”(以下简称“两卡”)是实施过磅刷卡“一票制”征收管理的合法凭证。凡是从事煤炭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同时持有“两卡”,“两卡”必须随煤炭运输方向流动,随车同行。
四、所有运煤车辆经过煤炭磅站时,必须自觉过磅刷卡,严禁以任何手段骗站、冲站。凡以欺诈手段骗站或强行冲站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收购无“两卡”的煤矿产品,凡无“两卡”或任缺一卡的违法运输、收购煤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由煤炭税费征收管理中心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六、暂未设磅站的少数煤矿企业,实行核定征收。即年初核定产量,按核定产量和征收标准按月到煤炭税费征收管理中心结算厅缴纳税费,逾期不缴的依法处理。国税、地税仍实行先预收后结算。
七、本通告自2008年7月16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OO八年七月九日
责任编辑:
李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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